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298号 罪犯靳福平,别名靳小平,女,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辉县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4日作出(2007)焦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靳福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靳福平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7年7月19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靳福平在执行期间,2009年11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8月31日减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靳福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靳福平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赵雨生已于1981年11月20日和林青梅登记结婚。1997年以来,被告人赵雨生在与林青梅夫妻关系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又与被告人靳福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靳福平明知被告人赵雨生已结婚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下三男一女。2006年12月18日,被告人靳福平因怀孕腹痛欲住院。被告人赵某甲不愿陪护。靳福平一怒之下离开医院,在返家途中,到辉县圪针庄“小亮”批发部购买“康正踪”农药一瓶。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靳福平带其女儿赵某甲(1998年4月2日出生)、儿子赵某乙(2003年1月28日出生)到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方庄矿一号井洗选区办公室找赵雨生。因赵未在,靳福平恼怒之下,将购买的“康正踪”农药倒进瓷碗内,让幼童赵某甲、赵某乙分喝。后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靳福平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2014年1月、2014年7月、2015年1月表扬4次,2013年1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杨某某、胡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靳福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靳福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27年9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