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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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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马俭俭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18号 罪犯马俭俭,女,199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叶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566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18号

罪犯马俭俭,女,199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叶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5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俭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了(2011)二中刑终字第24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于2011年12月21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马俭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马俭俭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3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张凤伟伙同马俭俭经预谋,在马俭俭向被害人叶某某卖淫时盗窃被害人手机一部及笔记本电脑一台。后胁迫被害人支付人民币3000元将该电脑赎回。2011年4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马俭俭伙同张凤伟等人经预谋,由马俭俭在卖淫后向被害人于某某索要钱财,未果后张凤伟又指使同伙以马俭俭被强奸欲报警及实施暴力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强行劫取现金人民币5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428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俭俭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2014年12月、2015年5月表扬6次,2012年12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俭俭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俭俭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4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