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204号 罪犯花电兰。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5月17日作出(1995)信中法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花电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8月1日作出(1995)豫法刑二核字第54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1995年8月1日起。于1995年11月8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花电兰在执行期间,1997年8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3月18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5年7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9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0年9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花电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花电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4年12月6日下午五时许,被告人花电兰见本镇殷庙村农民林信成在自家责任田内取土修路,引起争吵厮打,被告人花电兰持杀羊刀朝林某鼻梁和左胸部连扎三刀,致其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花电兰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0月20日、2015年1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3次;2014年7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老年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老年罪犯鉴定表及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花电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花电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01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