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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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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义猛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77号 罪犯白义猛。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0日作出(2007)中刑初字第6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义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77号

罪犯白义猛。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0日作出(2007)中刑初字第6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义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白义猛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4日作出(2008)郑刑二终字第20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2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于2008年10月8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白义猛在执行期间,2012年1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白义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白义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白义猛于2006年11月8日凌晨1时许、2006年11月27日凌晨5时许、2007年1月26日凌晨2时许,伙同他人在郑州市中原区郑湾村、李江沟村、二七区黄冈寺北街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作案三起,抢得现金人民币21400元及手机四部;2007年1月20日凌晨3时许,伙同他人在郑州市中原区盗窃作案一起,价值人民币21780元。同时认定白义猛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白义猛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20日、2015年1月20日、2015年4月20日(2次)共表扬4次;2014年8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王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白义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义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7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