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祁治雷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28号 罪犯祁治雷,曾用名祁治国。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4日作出(2008)郑刑一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祁治雷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28号

罪犯祁治雷,曾用名祁治国。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4日作出(2008)郑刑一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祁治雷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9年11月30日起,于2009年12月4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祁治雷在执行期间,2012年11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祁治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祁治雷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2月至2009年5月间,被告人祁治雷流窜于郑州市、杭州市、上海市等地,采取撬门、钻窗等方式入室盗窃笔记本电脑及配件,作案10起,盗得物品共价值1104484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祁治雷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7月20日、2014年12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3次;2014年7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证人赵某甲、赵某乙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祁治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祁治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31年1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