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87号 罪犯石玉凯,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玉凯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4日作出(2010)豫法刑三终字第00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5月12日起。于2010年7月2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石玉凯在执行期间,2012年11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石玉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石玉凯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3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石玉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能够帮助他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共骗取马春玲、王素英等22名被害人购房款共计1256573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石玉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3月20日、2014年9月20日、2015年2月17、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4次;2013年10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石玉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对罪犯石玉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31年5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