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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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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江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44号 罪犯祝福江,又名刘绍宾。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5年4月7日作出(2005)新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祝福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44号

罪犯祝福江,又名刘绍宾。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5年4月7日作出(2005)新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祝福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祝兴社、张培兰、祝皮皮、祝双双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6日作出(2005)豫法刑一终字第001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6月6日起,于2005年6月22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祝福江在执行期间,2007年10月12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1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祝福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祝福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3年7月,张淑娟与祝启国办理了离婚手续,祝启国经常骚扰张淑娟,张不堪忍受,多次请求被告人祝福江帮助杀死祝启国。2004年11月28日夜,祝启国再次到张淑娟的住处骚扰张,张趁祝启国在其床上熟睡时给被告人祝福江打了电话,被告人祝福江赶到张的住处,从桌上拿起一把刀,照祝启国颈部、胸部等处,连刺数刀,致其死亡。同时认定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祝福江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20日、2014年4月20日、2015年4月20日(2次)共表扬4次;2015年1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祝福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祝福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25年4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