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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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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俊强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11号 罪犯程俊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许中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俊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11号

罪犯程俊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许中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俊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止,于2012年10月18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程俊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程俊强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4月至9月,被告人程俊强伙同他人在禹州市、南阳市、漯河市等辖区内,盗窃机动车多起。其中程俊强参与6起,盗窃物品价值106784元。同时认定被告人程俊强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俊强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20日、2014年7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4次;2013年9月20日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程俊强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俊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