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86号 罪犯秦有成,又名秦永成。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31日作出(2005)鹤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有成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4714元(已支付2000元)。被告人秦有成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4日作出(2005)豫法刑一终字第497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秦有成的量刑部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有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6年6月20日起,于2006年7月13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秦有成在执行期间,2008年12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1月1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秦有成减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秦有成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1年9月24日中午被告人秦有成在鹤壁集乡梨林头村孙和平的饭店内喝酒时,将饭店的餐具摔碎,被孙推到院内,秦持木棍对孙进行追打,致其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有成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0月20日、2015年2月17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3次;2014年9月20日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秦有成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秦有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0年11月12日起至2026年9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