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78号 罪犯秦宗怡。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23日作出(1999)新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宗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继荣经济损失十万元(已支付)。被告人秦宗怡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18日作出(1999)豫法刑二终字第3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1999年8月18日起,于2000年1月6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秦宗怡在执行期间,2001年8月19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5月9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7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9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5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秦宗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秦宗怡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之弟被本村秦保良用锁头打伤,被告人自感吃亏,于1998年11月1日上午携带尖刀至本村中心商店西侧遇秦,双方又发生争吵,被告人持尖刀朝秦大腿及左胸各刺一刀,致秦失血性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宗怡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18日、2014年10月20日、2015年4月20日(2次)共表扬4次;2014年5月15日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苗某、张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秦宗怡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秦宗怡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04年5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