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71号 罪犯苏艺博。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9日作出(2009)许中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艺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万元。刑期自2008年4月25日起至2028年4月24日止,于2009年8月13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苏艺博在执行期间,2012年9月28日减刑一年七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苏艺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苏艺博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9月至2007年11月间,被告人苏艺博分别伙同他人在禹州市区及周边乡镇等地参与抢劫2次,入户抢劫1次,致1人重伤,抢劫财物价值940元。2006年6月至2008年6月期间,苏艺博伙同他人盗窃通信电缆、手机、摩托车等公私财物108起,共计价值60余万元,其中,苏艺博参与14次,价值63012元。同时认定被告人苏艺博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艺博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0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2次)表扬4次,2014年9月20日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苏艺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苏艺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8年4月25日起至2025年8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