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袁大龙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07号 罪犯袁大龙。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3日作出(2007)郑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大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07号

罪犯袁大龙。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3日作出(2007)郑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大龙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帅、袁大龙、刘里昂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并相互负担连带赔偿责任。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4日作出了(2007)豫法刑二终字第02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大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2日作出了(2008)刑三复84834643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袁大龙犯抢劫罪的刑罚和决定执行刑罚部分,认定被告人袁大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其所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8年6月13日起。于2008年7月16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袁大龙在执行期间,2010年8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1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袁大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袁大龙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8月28日晚21时许,被告人袁大龙伙同他人预谋后,购买了绳子、手套、胶带等作案工具,将其在郑州市中原区闫垌村所租房屋的房东谭万辉(即被害人)骗至其租房内,用事先准备好的尼龙绳从后勒住谭的脖子,后用刀朝谭的颈部、胸部连捅数刀,致其死亡,后抢走各类财物共计19000元;2006年1月份,袁大龙伙同他人在中原西路中原大桥附近,抢劫作案1起,抢得手机2部,现金200元。2006年6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袁大龙伙同他人在中原区西岗小学附近,为寻求刺激,对路过此地的张祥龙、万二运、葛怀华、王金彪等人进行辱骂并殴打,袁大龙将上述四人砍伤。同时认定被告人袁大龙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大龙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15日、2014年9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表扬2次)共表扬5次;2014年5月15日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郝某、刘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袁大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大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30年4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