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63号 罪犯袁立阳,曾用名袁征,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7日作出(2011)郑刑一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立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张佰贞、袁立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508.44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刑期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2031年6月9日止。于2012年6月29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袁立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袁立阳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3月3日17时许,被告人袁立阳伙同他人经预谋后,驾车窜至中牟县九龙镇后魏村,将被害人张某打倒,抢走其所养价值157万元的藏獒一只。另2009年3月份,被告人袁立阳伙同他人在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参与盗窃2次,盗窃财物价值84770.9元。同时认定被告人袁立阳系主犯、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立阳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20日、2015年3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6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袁立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立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2030年8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