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867号 罪犯裴国彬,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淇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裴国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裴国彬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2012)鹤刑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14日止。于2012年5月4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裴国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裴国彬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以来,被告人裴国彬参与以宁合林为首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的方式获得巨额经济利益后,纠集一批社会“两劳”及闲散人员,以索要赌债、“替人消灾”、出面为人“摆平”事端为手段,在淇县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11年4月5日,被告人裴国彬伙同宁合林事先预谋后带领团伙成员,持刀蒙面闯入北阳镇卧羊湾村将咸桂有夫妻二人绑架,用恐吓、殴打的方式索要现金120万元,因被害人及时报案,于2011年4月6日将该团伙抓获归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裴国彬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20日、2015年2月17日共表扬2次;2013年4月20日、2014年8月20日共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秦某、郭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裴国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对罪犯裴国彬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