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92号 罪犯袁海民。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0日作出(2006)二中刑初字第12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海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7710元。被告人袁海民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8日以(2006)高刑终字第664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7年7月18日起。于2007年9月20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袁海民在执行期间,2009年11月26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6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袁海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袁海民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袁海民对其妻彭全美在外务工表示不满,二人为此经常争吵。2006年2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袁海民酒后持菜刀至本市崇文区忠恕里三楼东单元16号彭全美的雇主王云腾家。先在门口与彭全美争吵,后被告人袁海民将房门踹开,闯入房中持菜刀先后猛砍彭全美、王云腾头部数下,致王云腾被多次砍击头部,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致彭全美轻伤。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海民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0月20日、2013年3月20日、2013年9月20日、2014年1月20日、2014年7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7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袁海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海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31年2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