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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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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士庆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845号 罪犯许士庆。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文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士庆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845号

罪犯许士庆。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文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士庆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于2013年2月1日送入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许士庆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许士庆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7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许士庆在文峰区财政所负责收取社会抚养费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撕毁记账联和存根联的方法,将24户计划外生育户所缴纳的270500元的社会抚养费据为己有,赃款全部退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士庆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20日、2014年11月20日、2015年3月20日共表扬3次,2014年7月20日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胡某、李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许士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士庆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