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30号 罪犯蒋文成,又名扎根,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日作出(2007)汴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文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7年8月15日起,于2007年9月13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蒋文成在执行期间,2010年7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蒋文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蒋文成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蒋文成在外打工时听其妻李某某讲曾被同村村民郝卫东侮辱一事,遂怀恨在心,2007年2月21日晚9时40分,蒋携带两把铁锤在村路边将骑摩托车路过的郝拦住,谎称有事坐上郝的摩托车,将郝骗至本村北地,趁其不备持铁锤猛击其头部数下,致其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文成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7月22日、2013年12月22日、2015年2月17日、2015年4月20日(2次)共表扬5次;2014年9月20日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证人赵某、焦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蒋文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蒋文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25年4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