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董向铭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68号 罪犯董向铭。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3日作出(1999)安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向铭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68号

罪犯董向铭。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3日作出(1999)安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向铭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3000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19日作出(1999)豫法刑二复字第29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1999年8月19日起,于1999年9月28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董向铭在执行期间,2001年8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2月27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6年7月20日减刑二年;2009年1月14日减刑二年二个月;2011年9月8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董向铭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董向铭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董向铭伙同王志刚等4人于1998年8月17日窜到林州市,当晚骗租赵某的出租车,行至兴林路时三人先后照赵身上连捅十几刀,后发现车后有车来弃车逃窜。1998年3月至5月间窜到濮阳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抢劫作案2次,抢得现金250元及传呼机、手表等。1998年7月9日晚窜到濮阳市华龙商厦盗窃现金5000余元,及价值22350元的物品。同时认定被告人董向铭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向铭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20日、2013年8月21日、2014年6月20日、2015年2月17日、2015年4月20日表扬5次,2012年9月20日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8日警告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董向铭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向铭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04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