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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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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国芳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81号 罪犯董国芳,别名董国防、董胜利。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6日作出(2008)鹤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国芳犯抢劫罪,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81号

罪犯董国芳,别名董国防、董胜利。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6日作出(2008)鹤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国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9701.02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9日作出(2008)豫法刑一复字第25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2008年8月9日起,于2008年8月13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董国芳在执行期间,2011年1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董国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董国芳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89年3月26日晚上,被告人董国芳伙同他人到被害人田某的住处,以卖废品为由,将田骗至鹤壁集乡梁峪村北一山坡上,董国芳用双手掐住田的脖子将其按翻在地,龚双喜用石头砸田的头、胸等部位,致其死亡。后二人到田的住处将田的黑色提包(内有现金等物)拿走。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国芳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20日、2015年2月17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3次;2014年9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周某、刘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董国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国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9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