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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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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建福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19号 罪犯董建福。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建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19号

罪犯董建福。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建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11年9月5日起至2025年9月3日止,于2012年5月17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董建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董建福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12月份,被告人董建福以给被害人郭某、韩文信供货为名,骗取郭某256500元,韩文信526500元,共计现金783000元,用于赌博挥霍。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建福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20日、2014年6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5月20日、2015年3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董建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建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1年9月5日起至2024年9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