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38号 罪犯董小龙,又名董龙飞、董彦辉,绰号大孬。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6日作出(2007)漯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小龙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6711.1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董小龙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日作出(2007)豫刑一终字第3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于2010年5月26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董小龙在执行期间,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董小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董小龙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2月10日晚,被告人董小龙参与对谭尤梅的绑架犯罪活动,次日上午,被告人董小龙伙同他人到谭尤梅家附近观察动静,其同伙董亚磊等人在临颖县富民旅社三楼一房间内看押人质,并向谭家打电话索要赎金5万元,午后,在准备与谭母伍先英实施交易时,其同伙董小冲被当场抓获。被告人董小龙及其同伙董二阳逃离现场,董二阳逃回富民旅社后,与董亚磊共同用刀将谭尤梅杀死。2003年7月6日16时许,被告人董小龙伙同他人在杜曲镇岗张村通往台陈镇席赵村的路上,劫持三名中学生,抢走现金300余元。同时认定为主犯、犯罪时未成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小龙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4月20日、2014年9月20日、2015年2月17日共表扬3次;2013年10月20日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董小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小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6年2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