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49号 罪犯贾占军。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8)新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占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36356.5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7日作出(2008)豫法刑三复字第00023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2008年6月25日起。于2008年6月26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贾占军在执行期间,2010年8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1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贾占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贾占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贾占军因怀疑其妻冯雁红与被害人崔某系不正常,于2007年7月1日凌晨2时许,发现冯雁红骑电动车带着崔庆臣从村外回来,被告人贾占军恼羞成怒,手持杀猪刀向崔庆臣连砍数刀,崔庆臣受伤逃跑,后被告人贾占军打电话联系贾永占等人找到崔庆臣后,又用刀砍崔庆臣,致其死亡。同时认定被告人贾占军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占军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7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4次;2014年5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贾占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占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30年7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