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3211号 罪犯袁秋红,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汝州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7日以(2002)平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袁秋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3日以(2003)豫法刑一终字第0013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3年7月31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袁秋红在执行期间,2005年7月1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1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5月20日减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1月31日减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袁秋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袁秋红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袁秋红因与其婆弟刘某因经济纠葛及其他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伺机报复。2002年2月的一天,袁秋红趁丈夫外出打工之机,携带尼龙绳、菜刀等物品,前往刘某居住的窑洞,采取欺骗手段将刘某捆绑,用绳勒其颈部致其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秋红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2014年6月、2014年12月表扬3次,2013年7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谢某某、姜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袁秋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秋红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7年11月24日起至2023年1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