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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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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相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25号 罪犯赵海相,又名赵海红。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9日作出(2001)安少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海相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25号

罪犯赵海相,又名赵海红。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9日作出(2001)安少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海相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1年8月29日起,于2002年2月7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赵海相在执行期间,2004年5月9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6年7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5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1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赵海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赵海相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9年春至2000年8月间,被告人赵海相伙同刘建军等4人,分别结伙在本镇水河村等地,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作案五起。同时认定被告人赵海相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海相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6月22日、2014年12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3次;2013年5月22日、2014年4月22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韩某、牛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海相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海相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04年5月9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