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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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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群平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45号 罪犯赵群平,曾用名赵小群、赵群。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8日作出(2004)焦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群平犯故意杀人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45号

罪犯赵群平,曾用名赵小群、赵群。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8日作出(2004)焦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群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30日以(2004)豫法刑一终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4年8月30日起,于2004年11月3日送入第二监狱服刑改造。赵群平在执行期间,2007年2月8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9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赵群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赵群平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2年11月1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赵群平与被害人谭某电话联系交易“道路货运专用发票”,二人约定在焦作市西环路与解放路交叉口见面,被告人赵群平遂伙同宁建利、贾小涛租乘庞为中的面包车,来到约定地点,交易中被告人赵群平将发票拿到自己的车上,被害人谭某跟上车索要,被告人赵群平遂让被害人谭某开车,途中被告人赵群平等人将被害人谭某强行从高速行驶的车上推出,致其坠地后头部撞车隔离墩上死亡。同时认定被告人赵群平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群平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20日、2014年5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2015年3月20日共表扬4次;2013年8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群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群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7年2月8日起至2022年8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