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84号 罪犯郭保华。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1日作出(2005)南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保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3日作出(2005)豫法刑二复字第030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2006年2月10日起,于2006年4月12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郭保华在执行期间,2008年8月1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8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郭保华减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郭保华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8年6月被告人郭保华和侯某某等人,因琐事与本村的张某某产生矛盾,对张怀恨在心,同年7月30日下午,郭、侯等酒后途径张某某家,侯等人提出到张家找张,因张某某不在家中,郭等人从张家出来,后看到张的堂弟张同友在路边,郭即抽出身上的刀子向其猛刺一刀,致其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保华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6月20日、2014年12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3次;2014年1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保华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保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26年5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