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39号 罪犯赵金,又名赵三喜,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7日作出(2005)新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赵金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5日作出(2005)豫刑一终字第003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金犯抢劫罪,判处死缓,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5年11月15日起,于2005年12月22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赵金在执行期间,2008年7月7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8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赵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赵金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4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赵金单独或伙同他人,分别在山西高平市、河南延津县、淇县等地,以租车为名将出租车司机骗至异地,采用在食物中投放麻醉药的方法,将司机麻醉后,抢劫作案5起(其中一起未遂),价值122800元。同时认定其为主犯、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金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20日、2014年8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4次;2014年3月22日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证人沈某、丁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26年7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