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14号 罪犯陈保军。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6日作出(2003)鹤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保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保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新叶、张艳华、张艳斌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日作出(2003)豫法刑一终字第7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3年12月1日起。于2004年1月14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陈保军在执行期间,2006年3月1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8月1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3年5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陈保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陈保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2年12月25日,被告人陈保军和候某某、常某某酒后在鹤壁集东街村铁道北100米处,遇上行路的被害人张某,候与张发生口角,陈保军三人对张进行殴打,并用陈保军的皮带轮流勒被害人的脖子,后用刀在张的颈部划了一刀,致张失血性休克死亡。同时认定被告人陈保军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保军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20日、2015年4月20日(2次)共表扬3次;2014年12月20日记功1次;2013年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保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保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1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