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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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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朝贵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47号 罪犯陆朝贵。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4日作出(2008)驻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朝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47号

罪犯陆朝贵。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4日作出(2008)驻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朝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8年6月1日起,于2008年7月31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陆朝贵在执行期间,2010年11月12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陆朝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陆朝贵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9月初,被告人陆朝贵伙同刘朝进驾车从贵阳市将2公斤毒品坯子(吗啡)带到驻马店,收取刘朝进付给的运输费2万元;2006年10月8日,被告人陆朝贵与罗由芳开车到310国道旁,刘朝进交给被告人陆朝贵一个内装毒品的塑料袋与5000元钱,10月9日,两人携带毒品由贵阳市往驻马店行驶,10月12日下午,车开到159医院时,被公安人员查获毒品2包,分别重99.5克,972.5克。同时认定其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陆朝贵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8月20日、2014年12月20日、2015年4月20日(2次)共表扬4次;2014年3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陆朝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陆朝贵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0年11月12日起至2028年2月11日止)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