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75号 罪犯陈德全。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5月26日作出(1997)驻中法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德全犯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10日作出了(1997)豫刑一核字第074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1997年9月10日起,于1997年10月30日送入第二监狱服刑改造。陈德全在执行期间,1999年9月1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11月1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6年1月11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月1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9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陈德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陈德全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陈德全伙同吴勤山等三人于1991年至1995年12月间,先后单独或结伙窜到上蔡县、西平县等地,盗耕牛、拖拉机等总价值49280余元。同时认定被告人陈德全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德全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2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3次,2012年6月20日、2014年5月20日共记功2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德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德全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2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