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893号 罪犯陈国胜,又名陈小群。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9日作出(2006)信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国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4740.7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4日作出(2007)豫法刑一终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7月4日起。于2007年10月31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陈国胜在执行期间,2010年4月14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陈国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陈国胜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9年2月20日上午9时许,陈国胜路过邻居刘青书家时,因琐事与刘家发生争执,在刘青书家,陈国胜与刘青书的二女婿袁富贵发生厮打,双方亲属多人参与厮打,陈持刀刺中袁的腹部致其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国胜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月20日、2014年5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4次;2013年12月20日记功1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国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国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27年5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