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陈怀仁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35号 罪犯陈怀仁。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7日作出(2007)驻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怀仁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35号

罪犯陈怀仁。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7日作出(2007)驻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怀仁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怀仁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6日作出(2007)豫刑一终字第33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刑期自2008年7月16日起,于2008年7月24日送入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陈怀仁在执行期间,2011年1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陈怀仁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陈怀仁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0年底,被告人陈怀仁伙同李萍到缅甸李三那处购得鸦片,加工成吗啡210克后带回国内贩卖;2005年春,陈怀仁又从缅甸李三那处购得毒品海洛因2100克,后安排李萍等人将毒品带回漯河,将该毒品卖出;2006年4月,被告人陈怀仁从陈国防处购得海洛因500克,后卖出。同时认定其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怀仁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3次;2014年5月20日记功1次;2014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袁某、孙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怀仁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怀仁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1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