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08号 罪犯陈闯。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6日作出(2010)长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9年10月29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止。于2010年4月2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陈闯在执行期间,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陈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陈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10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陈闯和董卫以去亿隆广场附近歌舞厅唱歌为由,将董卫认识的网友宋某某从江河起重机械厂骗出,带至长垣县恼里镇浮桥宾馆213房间,董卫强行将宋某某奸污,随后陈闯也强行与宋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同时认定被告人陈闯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3月20日、2014年8月20日、2015年3月20日共表扬3次;2013年10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9年10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