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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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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春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39号 罪犯陈玉春,陕西省平利县洛河镇南坪街村。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0日作出(2005)平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玉春犯抢劫罪,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39号

罪犯陈玉春,陕西省平利县洛河镇南坪街村。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0日作出(2005)平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玉春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5年1月10日起,于2005年3月2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陈玉春在执行期间,2007年10月13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5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陈玉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陈玉春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9年8月2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玉春伙同王某等四人,在平顶山市石龙区刘庄村沙石岭坡小路上,对路过此处的湖北籍打工人员刘后平、张某、丁某实施抢劫,因遭刘某等人的反抗,被告人陈玉春持刀朝刘某后平左肩部、腹部连刺两刀,又朝张某腰部刺一刀,后四人逃离现场,致刘某当场死亡,张某重伤。同时认定为犯罪时未成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玉春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7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2015年2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4次;2014年5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玉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玉春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7年10月13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