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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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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应柏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32号 罪犯闵应柏。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8日作出(2005)一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闵应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32号

罪犯闵应柏。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8日作出(2005)一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闵应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闵应柏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2日作出(2005)高刑终字第4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7月22日起,于2005年10月14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闵应柏在执行期间,2007年11月3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4月1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闵应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闵应柏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9年12月至2003年1月间,被告人闵应柏分别伙同他人,携带刀铁棍等凶器,采用殴打、威胁等手段,在北京市丰台区、昌平区等地,抢劫作案16起,价值57万余元;1999年10月6日,被告人闵应柏伙同他人在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四合庄附近,入室盗窃作案1起,价值5900余元。在共同犯罪中,同时认定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闵应柏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20日、2014年7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4次;2014年2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闵应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闵应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26年3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