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12号 罪犯郭新中,又名郭双妞。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0年6月8日作出(2000)新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新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0年6月8日起。被告人郭新中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学平、常爱梅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于2000年9月5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郭新中在执行期间,2003年3月5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6年7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月1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1年5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9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郭新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郭新中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2年7月3日晚,被告人郭新中酒后送苏明宇行至辉县市金华寺农场西侧,恰遇该场工人韩国正,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郭新中用木把尖刀朝韩腹部猛刺一刀后逃离现场,致韩抢救无效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新中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20日、2014年7月20日、2015年1月20日共表扬3次;2014年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新中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新中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03年3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