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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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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鹏飞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47号 罪犯郭鹏飞,又名鹏鹏。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6日作出(1999)焦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鹏飞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47号

罪犯郭鹏飞,又名鹏鹏。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6日作出(1999)焦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鹏飞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1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17日作出(1999)豫法刑二终字第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1999年9月17日起。于1999年11月9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郭鹏飞在执行期间,2002年8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6年1月11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9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5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郭鹏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郭鹏飞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郭鹏飞伙同王文彪、郑红兴三人,经预谋1998年11月12日晚窜至中站区骗租丁同文驾驶的“夏利”无牌照出租车,当车行至焦作市上白作乡时,三人用刀将丁同文刺死后拉至黄河滩埋掉,抢走丁同文现金300元及价值63400的“夏利”车一辆。同时认定被告人郭鹏飞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鹏飞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5月20日、2012年11月20日、2015年4月20日(2次)共表扬4次;2013年12月20日、2015年3月20日共记功2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鹏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鹏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自2002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