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98号 罪犯金海涛。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7年12月6日作出(2008)新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海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金海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49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7日作出了(2008)豫法刑三终字第0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3月13日起。于2008年3月17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金海涛在执行期间,2010年6月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9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金海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金海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6月18日晚23时许,被告人金海涛在新乡市开发区佛力得宾馆房间与被害人马某因嫖资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金海涛遂拿起放在床头柜上的水果刀向马某脖子处划了一刀,后又向其脖子猛刺一刀,致其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海涛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15日、2014年7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表扬2次)共表扬5次,2013年9月15日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秦某、姬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金海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金海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29年9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