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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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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志杨犯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31号 罪犯门志杨,别名老杨,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6日作出(2006)宛龙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门志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31号

罪犯门志杨,别名老杨,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6日作出(2006)宛龙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门志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06年7月19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门志杨在执行期间,因余漏罪提回重审,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1日作出(2008)方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5年11月17日起至2025年11月16日止,于2008年12月3日送回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门志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门志杨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间,被告人门志杨分别伙同他人,在南阳市卧龙区、宛城区等地,盗窃机动车辆等财物作案6起,价值人民币78460元。2005年8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门志杨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方城县博望镇赵楼村吴营庄白贺轩的代销点,持刀抢走现金2500元和价值人民币869元的群英会香烟43条、百事达手机一部。

经审理查明,罪犯门志杨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22日、2013年10月22日、2015年2月17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4次;2014年9月20日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宗某、许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门志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门志杨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5年11月17日起至2024年3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