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42号 罪犯申雷雷。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7日作出(2005)安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申雷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5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于2006年3月2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申雷雷在执行期间,2008年9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5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申雷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申雷雷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申雷雷与马志敏等人于2005年4月17日凌晨2时许,在安阳市迎宾路胜军烩面馆吃饭时,同在该饭店吃饭的马某、杨某等人发生矛盾,双方互殴,殴打中被告人申雷雷持菜刀朝马某颈部猛砍一刀,致其死亡;马志敏在追砍杨某时,致其重伤。 经审理查明,罪犯申雷雷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20日、2015年3月20日共表扬2次;2014年11月20日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申雷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申雷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5年4月17日起至2015年8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