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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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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卫华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91号 罪犯翟卫华。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9日作出(2009)惠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翟卫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91号

罪犯翟卫华。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9日作出(2009)惠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翟卫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翟卫华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郑刑一终字第5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2月2日起至2027年12月1日止,于2010年2月4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翟卫华在执行期间,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翟卫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翟卫华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7月至11月间,翟卫华分别伙同他人窜至郑州市惠济区、管城区、新密市等处参与盗窃13次,盗窃价值107737元,参与抢劫两次,价值37619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翟卫华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2014年9月、2015年3月共表扬3次;2014年4月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杜某、王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翟卫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翟卫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8年12月2日起至2025年5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