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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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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明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52号 罪犯肖文明。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5日作出(2006)汴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文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52号

罪犯肖文明。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5日作出(2006)汴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文明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5日作出(2007)豫法刑一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7月2日起,于2007年7月5日送入第二监狱服刑改造。肖文明在执行刑期间,2010年7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肖文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肖文明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4月12日至11月14日间,被告人肖文明分别伙同他人,采取翻墙或打洞的方法,先后对开封市的科龙公司等单位实施盗窃,在被企业保安发现时,对保安人员使用暴力,强行劫取大量工业铜质、铝质等财物,抢劫作案2起,其中1起未遂,抢劫中致4人轻伤,3人轻微伤,价值人民币337345元,同时参与盗窃作案7起,价值人民币182866元。同时认定被告人肖文明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文明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20日、2014年11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4次;2014年6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肖文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肖文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26年1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