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湖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武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22年2月23日止,于2012年12月7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肖武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湖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武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22年2月23日止,于2012年12月7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肖武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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