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54号 罪犯胡晓飞,曾用名胡小飞、胡云飞、贾云飞,河南省淅川县金河镇莲花村。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2010)内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晓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余漏罪,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晓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原判决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25年3月25日止。于2011年1月21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胡晓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胡晓飞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元月至3月间,被告人胡晓飞与姬军衡等人结伙,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在淅川县、邓州市、内乡、西峡等地抢劫作案,其中,被告人胡晓飞参与抢劫作案10次,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22845元;2009年7月5日20时许,被告人胡晓飞伙同他人经预谋后,由薛永涛望风,被告人胡晓飞将贺如玉放在金水区天泉汽车美容店宿舍床上挎包内的3800元人民币盗走。同时认定其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晓飞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20日、2015年2月20日表扬2次,2013年6月20日、2014年9月20日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胡晓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晓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24年3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