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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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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玉根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78号 罪犯胡玉根,又名胡丙乾,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2日作出(2007)延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玉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78号

罪犯胡玉根,又名胡丙乾,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2日作出(2007)延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玉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6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于2007年4月25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胡玉根在执行期间,因发现余漏罪,2009年6月26日押回重审,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2009)延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玉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原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06年11月15日起至2023年11月14日止,于2009年9月1日送回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5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胡玉根减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胡玉根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9年至2004年期间,被告人胡玉根伙同他人先后到滑县小铺乡和淇县、卫辉市等地的一些乡村实施盗窃,且盗窃数额巨大。同时认定为主犯、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玉根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20日、2014年11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3次,2013年1月20日、2014年5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胡玉根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玉根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06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