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56号 罪犯艾君,又名艾军。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7日作出(2007)濮中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艾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72361.6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2007)豫法刑三终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2月18日起。于2008年2月1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艾君在执行期间,2010年8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艾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艾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1月24日中午12点多钟,被告人艾君因经济问题与其岳父(即被害人)梁某发生矛盾,便从养鸽厂拿出一把不锈钢餐刀窜至梁某家,进而发生争吵、厮打。被告人艾君掏出随身携带的不锈钢刀刺中梁某的腹部,致其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艾君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20日、2014年11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3次;2014年6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艾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艾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27年1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