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杨刚印犯强奸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03号 罪犯杨刚印,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2)滑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刚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03号

罪犯杨刚印,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2)滑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刚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杨刚印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安中刑二终字第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2日起至2026年10月1日止,于2012年6月14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杨刚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杨刚印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0年4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杨刚印伙同他人将滑县道口兴达宾馆服务员张某某、刘某某骗至老店乡卢内村魏永刚家中,分别强行与张某某、刘某某发生性关系;2000年2月某日夜,被告人杨刚印伙同他人在县纸厂东边采取威胁手段,将一醉酒男青年皮衣扒掉,抢走衣服内现金2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刚印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9月20日、2015年1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6月20日、2014年4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积极改造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刚印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刚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10月2日起至2025年9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