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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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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靖犯绑架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90号 罪犯杨国靖。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1日作出(2008)西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国靖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90号

罪犯杨国靖。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1日作出(2008)西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国靖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杨国靖应向被害人退赔现金人民币20000元,五被告人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因余漏罪经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8日作出(2010)内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国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28日起至2026年3月27日止,于2008年8月27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杨国靖在执行期间,2013年1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杨国靖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杨国靖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人杨国靖伙同他人将贾婉侠绑架至淅川县,由贾婉侠与亲属联系并将人民币50000元打入被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同伙将人民币50000元取出后被告人将贾婉侠放走。2007年12月1日夜,被告人杨国靖伙同他人预谋后,将停放在南阳市百里奚南村一巷道内的松花牌面包车盗走,该车价值人民币17500元。同时认定其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国靖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5月20日、2014年11月20日、2015年4月20日(2次)共表扬4次;2013年8月28日警告处分一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吴某、王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国靖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国靖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08年3月28日起至2024年5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