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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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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振城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99号 罪犯杨振城,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彦章村。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5日作出(2007)南刑三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99号

罪犯杨振城,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彦章村。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5日作出(2007)南刑三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振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曲永红、杨振城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4146.2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同案被告人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6日作出了(2007)豫法刑一终字第3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3月21日起。于2008年11月26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杨振城在执行期间,2010年6月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9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杨振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杨振城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振城与曲永红多次预谋后,于2006年11月6日晚,二人在新野县汽车站附近以租车为名,将出租车司机许红骗至唐河县郭滩镇李庄附近,被告人杨振城用铁锤从背后打击许的头部数下,曲永红用刀刺扎许的胸部数刀,致许红当场死亡。二人抛尸后抢走现金、手机及秦川-福莱汽车一辆。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振城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15日、2014年1月15日、2014年6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5次,2013年3月18日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许可太、陈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振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振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30年6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