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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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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寒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60号 罪犯杨寒。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9日作出(2002)南刑一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60号

罪犯杨寒。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9日作出(2002)南刑一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2003年7月11日作出(2003)豫刑一复字第050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因余漏罪,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8日作出(2005)南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3日作出(2005)豫法刑二复字第108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2005年12月31日起。于2003年8月6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杨寒在执行期间,2008年7月7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8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杨寒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杨寒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2年2月13日晚被告人杨寒到邓州市良友大厦迪厅玩,遇见被害人王某,因二人言语不合,被告人杨寒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朝王某身上乱刺,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1999年6月4日,被告人杨寒在邓州市黑森林舞厅跳舞时与孙君申发生碰撞,引起厮打,被告人杨寒用刀朝孙君申身上乱砍,致孙君申轻伤。2000年夏天,被告人杨寒伙同他人,在邓州市四高门前围住侯建中乱砍,将侯建中砍成重伤。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寒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4月20日表扬1次,2014年2月20日、2014年12月20日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4日警告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寒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寒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26年4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